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捐助章程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國家電影資料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二條 本館成立之宗旨如下:
 一、維護及保存我國電影文化資產。
 二、倡導電影學術研究風氣,提升國人對電影之認知。
 三、提供資訊服務,協助我國電影事業之發展。

第三條 本館之職掌如下:
 一、我國電影之推展及電影文化資產之蒐集、整理及保存。
 二、接受電影公司或其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委託保管電影片及其附屬材料。
 三、蒐集各國經典名片,倡導電影學術之風氣。
 四、電影片及其附屬材料與電影從業人員資料之建檔。
 五、電影史料、電影理論之整理與研究。
 六、發行及製作與電影相關之文字及影像出版品。
 七、舉辦電影欣賞活動及電影展。
 八、提供中外電影圖書、期刊及錄影節目帶之閱覽。
 九、輔助電影人才培育。
 十、電影文化之國際交流。

第四條 本章程所稱主管機關,指行政院新聞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行政院新聞局主管本    館業務之行政機關。  
第二章 基金及經費
第五條 本館主事務所設於中華民國北市,並得在其他區設立分支機構。
第六條 行政院新聞局捐助新臺幣壹佰萬元為本館創立基金。
第七條 本館經費來源如下:
 
一、主管機關每年編列預算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其他收入。
第三章 董事、監事及組織

第八條

本館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由主管機關就政府有關機關代表、電影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
第九條

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續聘之董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董事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補聘之。補聘之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解聘董事之任期為止。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聘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新聘董事就任時為止。

第十條

董事會置董事長及常務董事各一人,由董事互選之。
第十一條


董事長對外代表本館,對內綜理董事會會務。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務時,由常務董事代理之;常務董事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務時,由董事長或常務董事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或常務董事未指定代理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二條   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本館館長委任及解任。
 二、本館經費之籌集、保管及運用。
 三、本館組織編制及人員待遇標準之核定。
 四、本館年度業務計畫之審核及執行。
 五、本館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六、本館設立分支機構之核定。
 七、本館不動產及重大固定資產購(建)置及處分之核定。
 八、本館其他重要事項之決議。
第十三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應開會二次。
董事會決議,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理。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董事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按次出具委託書。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十四條

本館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主管機關就政府有關機關代表、電影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
第十五條

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續聘之監事人數,不得逾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監事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補聘之。補聘之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解聘監事之任期為止。
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聘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新聘監事就任時為止。
第十六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十七條




常務監事為監事會主席,召開監事會會議,代表監事會行使監事權,並列席董事會。
監事會會議非有全體監事出席,不得開會,非經過半數監事同意不得決議。
常務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未指定代理者,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審查本館之預算及決算報告。
 二、監察本館之業務、財務是否依章程及董事會決議辦理。
 三、稽核本館之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第十九條  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酌支出席費。
第二十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任用之。解任亦同。 館長受董事會指揮監督,綜理本館館務。
第廿一條 本館設下列各組分掌各項業務:
一、

行政組: 掌理文書、檔案、印信、採購、庶務、人事管理、會計、出納、秘書、業務查核等事宜。
二、

資料組: 辦理圖書、期刊、影片、錄影節目帶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蒐集、整理、保存、維護、編目分類與建檔管理。

三、

展覽組: 辦理文宣、新聞、公關、座談會、電影推展、輔助電影人才培育及電影欣賞活動,策劃及執行影片、錄影節目帶、圖文資料等之展出。

四、
出版組: 辦理圖書、期刊、電影年鑑、有聲出版品及視聽著作之發行與促銷。
第廿二條 本館編制及管理辦法另行訂定,經董事會同意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廿三條 本館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第廿四條

本館應於次年度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每年九月底前),將經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之次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預算,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本館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將經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之前一年度業務報告、經費運用、財產清冊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章 附則

第廿五條

本館於國家電影文化機構(或組織)設置法律施行時解散,並依法清算,且本館賸餘財產歸屬該依法成立之國家電影文化機構(或組織)。
第廿六條



本館因情勢變更,致不能達到本館成立宗旨時,經董事會決議,並經主管機關核可後,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賸餘財產歸屬於國庫。 前項董事會議決議,應有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廿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依有關法令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