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藏海報、劇照、照片使用收費標準

單位:新台幣元

項目/ 費用/ 用途
劇照(含工作及人物照)
 廣告、月曆
6000/張

3000/張

報紙、雜誌
1000/張
 800/張
電子出版品
1000/張
800/張
無線電視、有線廣播電視或衛星頻道
1000/張

500/張

網際網路
1000/張
500/張
教科書、簡報
500/張
300/張
教科書以外之紙本出版品

1000/張
800/張
展覽
1000/張
500/張
學術研究
500/張
300/張
申請須知:
1、

本館未獲授權之海報、劇照及照片,使用者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書後,依本收費標準7折計。

2、
有關版權部分為下列3種情況:
a. 本館可授權使用並用於公益性及非營利性公開放映之費用(含稅價但不含運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依本收費標 準計;如為營利性放映依本收費標準2倍計;  
b. 如係本館未獲授權影片,使用者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書後,依本收費標準5折計。
c. 由本館代為授權者依本館可授權使用之收費標準方式計價。
3、
除廣告、月曆、報紙及雜誌授權為一年,一次使用外,其他用途均為授權二年,一次使用,且不得再授權他人,並限於授權範圍內使用。
4、
本費用係以提供3×5、4×6或5×7規格照片影像檔案大小為1.5HB,300DPI,格式為jpg為準,如需其他格式者,另收取加製費用。
5、
如有重複使用情形,則依用途項目累計。
6、
上列物件除圖檔外,使用後均應歸還。須經複製後始能借出使用時,複製之工本費由使用者支付。
7、
如已向本館租借影片拷貝或錄影帶者,本館免費提供劇照1-2張。
8、
上述用途及期限以外之使用,得以專案處理之。
9、
境外單位或個人借用,按本收費標準(折算成美金)之1.5倍計。
10、
使用者應註明「資料由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提供」字樣。
11、
本收費標準為含稅價但不含郵寄費。
 
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