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藏影視資料片段使用收費標準

單位:新台幣元

授權權利
用途或範圍
費用
公開上映
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場所
1,000
以部或輯計算,每3分鐘為一計價單位,不足3分鐘者以3分鐘計算。
戲院
2,000
公開播送
國內
無線電視、有線廣播電視或衛星頻道
節目
4,000
以部或輯計算,每1分鐘為一計價單位,不足1分鐘者以1分鐘計算。
商業廣告
2,000
以部或輯計算,每10秒為一計價單位,不足10秒者以10 秒計算。
公益廣告
1,000
國外
無線電視、有線廣播電視或衛星頻道
節目
7,000
以部或輯計算,每1分鐘為一計價單位,不足1分鐘者以1分鐘計算。
商業廣告
2,000
以部或輯計算,每10秒為一計價單位,不足10秒者以10秒計算
公益廣告
1,000
網際網路
4,000
以部或輯計算,每1分鐘為一計價單位,不足1分鐘者以1分鐘計算。
發行
家庭版
2,000
1、 以部或輯計算,每1分鐘為一計價單位,不足1分鐘者以1分鐘計算。
2、發行公播版產品時,不需支付家用版費用。
公播版
4,000
申請須知:
1、

有關版權部分依下列3種情況處理:

  a、 本館可授權使用並用於公益性及非營利性公開放映之費用(含稅價但不含運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依本收費標準計; 如為營利性放映依本收費標準2倍計;
  b、 如係本館未獲授權之影片,使用者得自行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書後,依本收費標準5折計。
  c、 由本館代為授權者依本館可授權使用之收費標準方式計價。
2、
如有重複使用情形,則依「授權權利」項目累計。
3、
申請使用影片授權以二年內為限,不得再授權他人使用,並限於授權範圍內使用。
4、
獲政府相關單位獎勵或補助拍攝之影片,其製作發行及映演等推廣活動,得依收費標準8折計。
5、
上述用途以外之使用或影片尚未轉成錄影帶時,得以專案處理之。
6、
如須以錄影帶、光碟片、影片搜尋畫面及製作,費用請參照「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場地及視聽器材收費標準」。
7、
使用者需於節目中註明「資料由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提供」字樣。
8、
境外單位或個人借用,依本收費標準(折算成美金)1.5倍計。
9、
本收費標準為含稅價但不含材料及郵寄費
 

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