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屆獎勵優良影像創作金穗獎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天影資館展字第0970092號函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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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為培育電影人才及提升電影藝術創作之內涵與水準,鼓勵國人以十六釐米、三十五釐米或數位影像(如DV、HD或HDV等規格)攝影機攝製完成影像創作作品,並為鼓勵國內大專院校學生從事電影創作,特補助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以下簡稱本館)辦理本獎項活動,並訂定本要點。 |
| 二、 |
獎勵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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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一般作品獎」:
1.首獎 (不限媒材及類型):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2.最佳劇情片獎(底片類):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3.最佳劇情片獎(數位類):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4.最佳紀錄片獎(不限媒材):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5.最佳動畫片獎 (不限媒材):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6.最佳實驗片獎(跨類型,不限媒材):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7.優等獎 (不限媒材及類型) :五名,每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
| (二) |
「一般作品個人單項表現獎」: 以報名參選「一般作品獎」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編劇、主要演員、藝術指導、美術設計、服裝設計、電影音樂(作曲、配樂)、動作設計、造型設計、動畫設計、攝影、錄音或剪輯等為獎勵對象,且獲獎者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 獎勵名額以五名為上限,每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
| (三) |
「學生團體作品獎」: 1.最佳學生作品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2.優等學生作品獎:三名,每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
| (四) |
「學生個人單項表現獎」: 以報名參選「學生作品獎」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編劇、主要演員、藝術指導、美術設計、服裝設計、電影音樂(作曲、配樂)、動作設計、造型設計、動畫設計、攝影、錄音或剪輯等為獎勵對象,且獲獎者應為我國在校學生。 獎勵名額以五名為上限,每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
| 三、 |
入圍者及獲獎者應遵守事項: |
| (一) |
「一般作品獎」及「學生作品獎」之入圍者,應同意無償授權新聞局、本館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機關,將入圍之影像創作作品於本屆金穗獎相關活動中(包括但不限於宣傳及影展活動)作非商業性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以及將入圍之影像創作作品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於本屆金穗獎相關活動中(包括但不限於宣傳及影展活動)作以下運用:
1.於活動中作非商業性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於上開行政機關所屬之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
| (二) |
「一般作品獎」及「學生作品獎」之獲獎者,應無償贈送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全新複製片一部(全新複製片之媒材應與報名參選繳交之複製片媒材相同)予本館永久典藏,並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館將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作非商業性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以及將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作以下運用之書面文件: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於所屬之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
| (三) |
「一般作品獎」及「學生作品獎」之獲獎者,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新聞局、新聞局授權之人、我國駐外單位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機關,將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作以下運用之書面文件: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於上開行政機關(駐外單位)所屬之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
| 四、 |
報名注意事項: |
| (一) |
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長度,應為六十分鐘以下。 |
| (二) |
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應為中華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後攝製完成之作品。 |
| (三) |
同一影像創作作品,僅得擇一報名參選「一般作品獎」或「學生作品獎」。 |
| (四) |
報名者資格: |
1 |
報名參選「一般作品獎」及「學生作品獎」者,應為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或導演,且該作品之導演應符合(1)及(2)之規定,其擔任導演之作品累計獲(3)至(9)之獎項,未逾二次者:
(1)未曾導演二部以上新聞局策略性國產電影片、輔導金國產電影(長)片或輔導金電影短片;
(2)未曾導演二部以上獲新聞局國產電影片製作完成補助之電影片;
(3)金穗獎獎項;
(4)金馬獎獎項;
(5)金鐘獎獎項;
(6)金視獎獎項;
(7)台北電影節獎獎項;
(8)台北主題獎獎項;
(9)台灣國際紀錄片雙年展獎項等。 |
2 |
報名參選「一般作品獎」:
報名參選「一般作品獎」者,其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導演及編劇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其餘主要演職人員應有二分之ㄧ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
報名參選「一般作品獎」者,應於報名表上註明報名參選之獎項。違反者,均不予評審。「一般作品獎」報名參選之獎項如下:
(1)最佳劇情片獎(底片類)
(2)最佳劇情片獎(數位類)
(3)最佳紀錄片獎(不限媒材)
(4)最佳動畫片獎(不限媒材)
(5)最佳實驗片獎(跨類型,不限媒材) |
3 |
報名參選「學生作品獎」者,其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導演及編劇應為我國 在校學生,其餘主要演職人員應有二分之ㄧ以上為我國在校學生。 |
| (五) |
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如為外語發音者,應加印中文字幕。 |
| (六) |
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以十六釐米或三十五釐米之電影片複製片(電影拷貝)報名參選者,不得有未迴片(帶)、無引導片、毀損、畫質太差、無片心、片盤等情形;以DVD拷貝報名參選者,應提供可直接播放之格式之拷貝。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如有無法播放或播放狀況不佳等情形者,本館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受理評審。 |
| (七) |
違反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ㄧ者,均不予評審。 |
| (八) |
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一律不予退件,請以複製片報名參選。 |
| 五、 |
報名應備文件 |
| (一) |
報名表正本(一份)。 |
| (二) |
第三點第(一)款之授權同意書正本(一份)。 |
| (三) |
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符合第四點第(二)款規定之切結書正本(一份)。 |
| (四) |
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未違反第四點第(四)款第1目規定之切結書正本(一份)。 |
| (五) |
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內容大綱、實際拍攝地點說明、導演簡介及照片、演職人員表(含工作人員表、主要人物表或主要演員飾演角色對照表)、劇照等之電子檔(各一份),彙整儲存於光碟片(VCD或DVD)中。 |
| (六) |
報名參選「一般作品獎」者,另須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
1 |
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導演及編劇,以及其餘二分之ㄧ以上主要演職人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各一份)。 |
2 |
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規格:
(1) 報名參選「最佳劇情片獎(底片類)」者,限以16釐米或三十五釐米媒材攝製,且應繳交十六釐米或三十五釐米之電影片複製片(電影拷貝)一部;
(2) 報名參選「最佳劇情片獎(數位類)」者,限以數位媒材攝製,且應繳交DVD拷貝九支(片);
(3) 報名參選「最佳紀錄片獎」、「最佳動畫片獎」及「最佳實驗片獎」者,不限攝製之媒材,應視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創作媒材,繳交十六釐米或三十五釐米之電影片複製片(電影拷貝)一部或DVD拷貝九支(片)。 |
| (七) |
報名參選「學生作品獎」者,另須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
1 |
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導演及編劇,以及其餘二分之ㄧ以上主要演職人員之在學證明文件(各一份),或出具學校或科(系)所證明確為在學期間所參與攝製完成之證明文件正本(一份)。 |
2 |
報名參選「學生作品獎」者,不限攝製之媒材,應視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創作媒材,繳交十六釐米或三十五釐米之電影片複製片(電影拷貝)一部或DVD拷貝九支(片)。 |
| (八) |
使用他人著作(包括但不限於音樂著作)者,應繳交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書影本(一份)。 |
| 六、 |
報名期限:
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止,逾期不予受理報名。報名文件不全者,本館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受理評審。 |
| 七、 |
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名者應以郵寄(須掛號)或親送方式向本館報名 。採掛號郵寄方式報名者,以郵戳為憑;採親送方式報名者,應於本館上班時間內送達,並於信封上註明「報名第三十一屆獎勵優良影像創作金穗獎」。
報名地點:國家電影資料館台北市青島東路7號4樓。
聯絡電話:(02)23924243*47黃小姐。 |
| 八、 |
評審方式: |
| (一) |
本館得遴聘影視專家、學者七人至九人 ,組成評審團評審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發給出席費或評審費。 |
| (二) |
評審方式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初審階段,評審團應依第二點規定,先評審出「一般作品獎」及「學生作品獎」各獎項之入圍名單;複審階段,評審團應依入圍名單,評審出第二點規定之「一般作品獎」及「學生作品獎」各獎項獲獎名單。 |
| (三) |
評審團應自所有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中,評審出「一般作品個人單項表現獎」及「學生個人單項表現獎」獲獎名單。 |
| (四) |
前二款獲獎名額得從缺。各獎項之入圍名單及獲獎名單,應經全體評審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送請本館核定之建議。 |
| (五) |
初審及複審階段之評審方式,由評審團決議之。 |
| 九、 |
入圍名單、獲獎名單公布及獎金核發 |
| (一) |
本館應將核定之入圍名單擇期公布,並發給入圍者入圍獎狀;獲獎名單經本館核定後,於頒獎典禮當日揭曉,並頒發獲獎者獎座。獲「一般作品個人單項表現獎」及「學生個人單項表現獎」者,於頒獎典禮當日,同時頒發獎金。 |
| (二) |
「一般作品獎」及「學生作品獎」之獲獎者應自頒獎典禮之日起二個月內,繳交下列文件、資料予本館,以便核發獎金及第三點第(二)款全新複製片費用;逾期未繳交或繳交之文件、資料不完全者,撤銷其獲獎資格,獲獎者應將已領取之獎座交回本館:
1.第三點第(二)款規定之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全新複製片一部。
2.第三點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授權書(正本)。
3.第三點第(二)款全新複製片費用之合法支出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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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違反規定之處置:
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獲獎者資格,獲獎者應將已領取之獎座及獎金交回本館,若對新聞局或本館造成損害,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 (一) |
以虛偽不實資料、文件報名參選者。 |
| (二) |
有抄襲、剽竊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
| 十一、 |
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館解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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