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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倡國內電影創作的實驗風氣,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於民國八十年設置了第一屆優良創作短片輔導金,鼓勵電影短片之創作。至民國八十七年,行政院新聞局為培養電影人才,鼓勵以十六釐米、三十五釐米影片攝製之電影短片及紀錄片,接續這項電影界創作人才獎勵之薪火相傳的工作,撥款委託電影資料館辦理。
自八十七年至今,電影短片及紀錄長片輔導金協助電影藝術創作者拍攝完成多部優秀的電影作品,囊括國內金馬獎、台北電影節獨立創作競賽、台北電影節市民影展、金穗獎、紀錄片雙年展等各影展獎項,更在國外獲得肯定,展現台灣電影的多元與鮮活。
申請輔導金者應檢具申請書一份及企劃案(包括製片企劃書﹑預算書、預訂拍攝時間及進度表、劇本或拍攝大綱一式七份),向國家電影資料館提出申請。電影短片片長不得逾六十分鐘,紀錄片片長不得少於五十分鐘。
申請人為該企劃案之導演,獲選輔導金之企劃案不得轉讓。獲選企劃案應於合約簽定之日起十一個月內完成影片。若無法於期限內完成可提出申請延期一個月,延期以一次為限。
完成之電影短片或紀錄片應在片尾打上「由行政院新聞局電影短片及紀錄片輔導金贊助」等字樣。並於領取第三期輔導金時,贈送已攝製完成之全新電影拷貝壹部、劇照及相關資料等壹套予電影資料館典藏,並同意全片配合行政院新聞局及國家電影資料館無償用於非商業之電影推廣活動,及非營利性之公開上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