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七年度徵選優良電影劇本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天影資館展字第0970091號函發布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為鼓勵愛好寫作人士從事電影劇本之創作,豐富我國電影劇作內涵,發掘編劇人才,特補助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以下簡稱本館)辦理本徵選活動,並訂定本要點。
優良電影劇本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優等劇本獎以五名為限,每名各獲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 (二)佳作劇本獎以十五名為限,每名各獲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至十五萬元。 前項各款得獎名額及獎金額度,由本館組成之評選委員會作成之建議核定之;得獎劇本屬二人以上合著者,獎座各一,獎金平均分配。
以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且為參選劇本之著作人為限。新聞局及本館員工、約聘僱人員及勞務派遣人員創作之電影劇本不得參選。
不符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不得參加評選;參選劇本不論得獎與否,概不退件,報名者應自留底稿。
(一)報名表正本(一份,報名者應於報名表內填妥真實姓名、電話及地址)。 (二)符合第三點規定之報名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一份)。 (三)參選劇本符合第四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切結書正本(一份)。 (四)參選劇本一式九份(參選劇本以雙面、直式橫書繕打,繁體中文編輯,字型大小:16,行高:24pt為宜,未符規定者,得酌予扣分)。
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止,逾期不予受理報名。報名文件不全者,得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得參加評選。
本館得遴聘影視專家、學者九人至十三人,組成評選委員會評選參選劇本(評選委員得就劇本內文錯別字斟酌予以扣分)。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得發給出席費或評選費。
評選委員作成得獎劇本及獎金建議時,應參酌參選劇本及本年度徵選優良電影劇本預算額度,其得獎名額得從缺。
得獎名單由本館擇期公布,並於頒獎典禮當日,頒發獎座及獎金。
(二)
得獎者應無償授權新聞局及本館永久將得獎之劇本於新聞局(包括因組織法規變更後,承受新聞局電影事業業務之機關)及本館網站重製、改作、編輯及公開傳輸,並將得獎之劇本、劇情大綱及人物介紹以紙本重製、散布、編輯。新聞局及本館並得將得獎劇本推薦給電影片製作業製作成電影片。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館解釋之。